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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法兰: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可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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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让自由而繁荣的经济社会生活成为可能(公正司法是亚当·斯密提出的促进财富增长的三个条件之一)。
法律即是规则,在所有游戏中,经济与社会生活需要规则,人们需要知道他们如果破坏了规则,他们就会被惩罚。
古代中国有地方法官和简单的司法惩戒体系,但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法律培训、精准的法典或者一套现代的法律程序。试图引入一个“现代”、有效的法律体系是近期才有的。
戴雪表述了经典的英国法治观。在英国,法治首先意味着普通法的至高无上地位,不受强权的影响,排斥政府内的随意性和特权,排斥政府内部有广泛而又可自由裁量的权力。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阶层均服从法庭所执行的这个国家的法律。
简单地讲,法治一直通过法庭和议会产生作用。从而,英国的司法原则也能被延伸运用到决定王室及其臣属的地位等方面上去。就此,英国的宪法也就成了普通法实践运用的结果。
英格兰的法律精神以及它们如何得以体现呢?我们有一些在过去800年的时间里发展起来的机制和原则,特别是在13世纪,安茹王朝统治下的英国法律极盛时期。例如:
法律不等同于正义:法律常常是不公正的。从“公平”和“衡平法院”的概念的不断发展就能看出。
法律必须平等: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程序。女人和男人,穷人和富人,高级阶层和平民阶层,政府雇员和普通人,父母和子女,在法律面前皆平等。
无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王室家族、政府高层官员,人人皆服从于法,可以被审判。
法律必须是时间与空间的统一:法律必须延伸到国家最远的那个角落,没有特殊恩典或豁免领域。
法律由人民制定:通过人民代表的议会立法和法官的司法造法两种途径进行。
应该有不同层级的法庭,处理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最下面一层是当地法庭,首先是本地镇级法庭,然后是郡级法庭,再就是国家级法庭。
人民的行为方式和动机应被推定为合理。法官们在案件中的评判标准则应当是“合情合理”。尤其是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在说谎或者是否有罪时。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可见的方式实现:所有的审判应该对公众开放,公之于众,因为人民可以看到,法庭就不会带偏见。
被指控的人即使在他们被宣判有罪的情形下也应当有主张自己清白的权利和途径。他们应远离刑讯逼供的恐惧和监狱里的压力,刑讯逼供产生的所有证据是不被采纳的。
非政府性质的协会的存在应该得到保护:英国式自由的信托就是如此,它是确保协作行动安全的支柱。个人与国家之间必须有法律所承认的公民团体,一个丰富多样的公民社会能够与国家对话。
人们应该被与他们同地位的人讯问:这就是英国最重要、最独特的陪审团制度。除非有另外12个与他或她同地位的人被说服并相信他或她有罪,否则此人不能被关进监狱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惩罚。这些人并非是由国家所挑选的,他们处于个人与国家之间。
法官必须完全远离政府的压力:法官来自民间。持续了800年的治安法官或地方法官制度是这一体制的基石。没有地方法官的许可,案件不能移送上一级法 庭。英国有超过97%的案件仍旧在接受地方法官的处理,这些法官大多是普通人,他们没有薪资,是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法律人;只是从中上层社会被选出来,独 立在权力层以外。
高级法官不被怀疑涉及腐败:他们必须被看到不受政府牵绊或不受经济影响,他们是独立的。他们不由行政权力层选出,他们有很好的薪酬,不需要赃物,他们对普通民众和同行负责,而非对政府负责。
法律主要是基于简单的否定,而非复杂的肯定。就像一场足球比赛,游戏规则会明确不能去做的事,以及违反规定时的处理程序。它不会去制定一套复杂的规则,规定什么能做,该怎么做。
英国怎么做到这一点呢?尤其是怎样做到国家权力的法治化呢?首要标志是王在法下的过程。我在《现代世界的诞生》这本书的最后一章有讨论。从《大宪章》开始,英国就开始了一个权力平衡的过程。
英国是一个岛国,外来入侵的潜在危险很小。国家不能过多地借口外敌入侵来要求人民交纳额外的税赋。这也是英国法治能够逐渐完善的因素。
英格兰的法律体系帮助英格兰建立起了在过去几个世纪以来其得以成功和快乐的基础。以下是引自伟大哲学家、律师弗朗斯西·培根的一段话:
如果其他国家的美丽在血腥的战争中褪色和损耗,感谢神赐予令人钦佩的和平,这块疆土在法律的管理下长期繁荣着;当你读到其他国家的暴君以个人的意愿和喜好代替法律和理性,因其个人的厌恶,滥杀无辜,并不必为此负责,赞扬上帝赐予你的君主。
英国的法律体系传入了美国、印度等不同的地方。那里的法治成就是富有、受过教育、自信的人民得到的果实。
在很多社会中,陪审团是可以实现的。英国陪审团的流程和理念,就是一旦有人被控有罪,就会在社会上选出12个人到法庭上来听证。在充足的听证后,他们会到庭外对案子进行讨论,然后回到庭上判定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
▲1950年代,英国庭审现场,律师在给陪审团展示证据
这种情况,的确在英国是有效的。但在其他的国家,这个经验并没有用得很好,比如在日本就不行。这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原因。
陪审团制度能行得通,是因为陪审团制度需要几个条件,比如民众受过比较好的教育,有比较好的经济能力,而且对司法系统有着比较好的理解, 他们就可以作为陪审团的基础来源。
麦克法兰以古老的现代国家英格兰作例,通过描述英格兰社会方方面面的独特性,丝丝入扣地剖解开启现代性大门的每一把钥匙及其之间的关系,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文明体系做出经典而深刻的比较。这种基于文明的比较和对现代世界的溯源,让我们可以比以往更深刻地理解西方的历史与中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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